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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医疗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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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秋等人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增城市卫生院医疗人身损害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 原告亲属赵某与被告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

被告接受赵某治疗,双方就建立了一种医疗服务关系,被告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给赵某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由于被告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过错导致赵某死亡,被告方就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经确认被告存在医疗不足,被告违反诊疗规程,具有重大过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虽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明确认定了医方在没有CT设备的情况下,还可行头颅X线摄片等检查,对辅助诊断或有一定的帮助,此为医方的医疗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这部法律的立法本意可知,不管是不是医疗事故,只要医疗机构有过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卫生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三篇颅脑创伤头皮血肿中提示:头皮血肿可能并发颅骨骨折,甚至颅内损伤,需X线或CT检查。按照该《指南》规定可知,发现头皮血肿后必须进行X线或CT检查,以确诊患是否有颅骨骨折,这是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治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诊疗规范。

赵某受伤后,头顶部是有伤口的,头皮有血肿,被告方在答辩状中也称“不能排除颅脑损伤”。在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伤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进行X线或者CT检查的,以进一步确诊,这是卫生部要求各级医疗机构面对交通事故患者必须进行的诊疗,而被告未进行任何的仪器检查,仅凭医生的主观判断便做出简单的治疗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没有CT,但如果被告按照《指南》的规定操作,经过X线检查,肯定能发现患者颅脑内更严重的病情,(比如当时患者的颅骨已经骨折了而被告竟没有诊断出来)而及时采取转院的措施,不至于耽误四个小时,最终延误最佳的救治时间。被告没有CT,医生却谎称CT坏了,但被告有X线机器,却没进行X光检查。所以,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过错的赔偿责任。

即使按照《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一条也明确指出,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可知,之前对医疗损害是实行双轨制的法律制度,是医疗事故的就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是其他医疗损害纠纷的,就适用一般民法审理。原告现在诉求被告的是一般医疗损害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过错原则要求被告赔偿。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尚有未提到的被告方的两点过错:漏诊和延误治疗

1、鉴定书和被告方认为患者当时病理反射未引出,这应当只是说的脑疝、颅内血肿当时尚未形成;而颅骨骨折是一种外伤,不懂医学的人也知道骨折只有在外力的作用下才会产生的,不可能在治疗过程中会产生骨折。而颅骨骨折没有及时发现并手术,肯定会压迫颅脑,形成颅内血肿、脑疝这些更为严重的后果。这一点后来人民医院诊断时就发现了,而被告方诊断时并未诊断出来,这是被告未进行X线检查所导致的漏诊。也恰恰是这一点,导致了赵某最终死亡的后果。

2、鉴定书分析意见第二点认为,“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即送患者到就近的中新医院行CT检查”。本律师认为医疗鉴定的专家对这一点是认定有误,从赵某从入院到转中新医院中间有四个小时,不清楚专家这里认为的“即送”到底是多久,但按通常理解,“即送”应当是争分夺秒,时间非常之短,而不应当是四个小时如此之长。《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按正常《指南》规定,被告在赵某头部受重伤,应当马上进行头部X线或者CT检查,发现严重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颅部手术,如果没有这样的医疗技术条件,应当按规定及时转诊。而被告未及时将赵某转诊,仅对赵某实施门诊上简单的清创缝合术,导致赵某头部病情进一步恶化,最终死亡。被告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延误了治疗。

四、司法实践中,很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也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在本律师向法院提交的广州中院的数份判决书中均可看出:

1、(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16号判决书:医疗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认为有医疗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广州中院认定广医一附院有过错,改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002号判决书:医疗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广州中院认定中大一附院有过错,改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56号判决书:医疗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广医二附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广州中院审理的案例也可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是由专家提供给法院参考的证据,法官审理案件仍然应当以《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来判决。本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论述,交通事故只是导致赵某受伤,但导致赵某死亡,被告方在赵某死亡的事故中应当负主要责任以上,恳请法院公正判决。

                                     代理人:罗学源律师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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