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
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
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
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 < 广东省计划生
育条例 >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
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
从2005 年 9 月 1 日起 , 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的一并提供;
( 2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3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 、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
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
企业怀孕女职工名 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
工怀孕诊断证明(注 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
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4 、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
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
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
5 、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外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
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外地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
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的一并提供。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 、顺产,难产: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 、婴儿死亡: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流产:
( 1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
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 3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此表并
审核医疗费后,再由社保中心支付待遇(原件)。
4 、男配偶假期工资:
( 1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
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五个月内申领待遇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在
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 4、 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共 70 家)
医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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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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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6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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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孙逸仙纪念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珠江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不含东病区)、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空军医院)、南方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七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婴医院院
|
二级
( 26 家)
|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广州市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广州港港湾医院、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海珠区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新海医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广州市天河区红十字会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圃分院、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广州造船厂医院(广州东沙医院)、民航广州医院、广州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分院、广州市荔湾区妇幼保健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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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8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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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天河区沙河人民医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十字会医院、广州黄陂医院、广州市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海珠区江海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人民医院)、广州市东山区骨伤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人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医院、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华侨医院、广州市珠江管理区医院、广州市珠江管理区医院红岭分院、广州市萝岗区九佛医院、广州市罗岗区康宁医院、天河区新塘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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