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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两死,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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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夜半时分,街道行人稀少。一个小巷里,三个黑衣人鬼鬼祟祟地聚在一起窃窃私语了一番,然后幽灵般地迅速来到一间店铺门口。接着店铺大门传来一阵轻微的声响,很快三人便熟练地将大门给撬开了。三人鱼贯而入实施盗窃。

窃贼开始寻找值钱的东西,一个窃贼不小心撞倒了一件物体,发出了响声,在寂静的黑夜里非常刺耳,这下惊醒了屋内的人。“谁?”一声吼声自屋内传出。三个窃贼不知道店内有人,听到有人喊叫,都吓得面容失色。

这家器材店是阿明与哥哥阿金合伙开的。哥俩是广州人,一年前来到湖南长沙,在这里开了这家店铺。由于哥俩经营有道,生意做得红红火火,现正准备开一家分店以扩大经营。平时哥俩就住在店里,今晚和几个朋友聚在一起喝了点酒,又玩了一阵牌。刚躺下不久,两人正一阵睡意袭来,朦胧中忽然听到店内传来巨响,两人顿时睡意全无。阿明拉亮灯,从床上一跃而起,率先冲出卧室,阿金随即也冲出卧室。

在灯光照耀下,三个窃贼的本相一下子暴露无遗。受这惊吓,三个窃贼的反应各不相同。一名窃贼凶相毕露,迅即从兜中抽出一把匕首向阿明刺去。阿明以前在武术学校练过几年武,擒拿格斗样样会。说时迟,那时快,阿明身手矫捷,侧身避开窃贼刺来的匕首,右手一记“饿虎掏心”直捣窃贼胸口;左手来个“老鹰抓鸡”,趁势叼住窃贼持匕首的手腕,将窃贼持匕首的手扭转过来,用力将匕首朝窃贼的腹部反刺过去。窃贼腹部顿时血流如注,他身子一软,双手捂着腹部瘫倒在地。

两个窃贼一见这情形,不敢上前助阵,吓得扭身就逃。阿金在后紧追不舍。一个小个子跑不快,刚出门口便被一砖块绊倒在地。阿金随即扑上去,拳头雨点般地落在他头上。小个子人长得瘦小,此时被阿金打得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便连声求饶:“哥们,饶了我吧!以后我再不敢了!”阿金毫不理会他,一边打一边怒叱:“我打死你个大胆的毛贼。”打了一阵,渐渐地,小个子求饶的声音越来越微弱了。阿金用拳头打了一阵,起身又用脚不断地踢他胸脯,还不解恨,又操起一块砖头,狠劲朝小个子头部砸去。小个子头部顿时向侧一歪,再也没一点声息了。

另一个窃贼跑了一段路扭身一看,把这一幕都看在眼里,顿时目瞪口呆。他们三人都是打工仔,本来想偷点东西弄点小钱花花,不想一下子出了两条人命,这下事情闹大了,自己难免脱不了干系。如果逃跑,自己的罪可能就大了,说不定还会牵扯进这两桩命案当中,还是向派出所报案为好,自己东西没偷成,或许能得到宽大处理。想着,他转身向派出所奔去。

很快,警车呼啸而至。阿明兄弟俩把两个窃贼打死后都有些后怕,也及时向派出所报了警,此时正聚在一起商量对策。当时,由于事发突然,两人都一时冲动。现在冷静下来后,看看各打死一个人,感到人命关天,事关重大,都觉得当时太冲动了,因此也在等着警察的到来。

警察迅速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完后,将阿明兄弟俩带回派出所,对此事展开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以阿金兄弟俩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阿金的家人在本地为两兄弟聘请了律师,律师经过对全案的了解,向当地检察机关出具了律师建议书,认为阿明是正当防卫,而阿金虽然是防卫过当,但应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很重视律师的建议,经过缜密的审查,认为阿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对阿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阿金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是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几次开庭审理,认为在被害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害人盗窃行为已经停止并且已经失去抵抗的情况下,阿金仍将其杀死,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遂对阿金作出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罗学源律师点评:本案是发生在同一件事中,兄弟俩导致的结果也是一致的,但处理结果却迥然各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两种处理结果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仔细分析两人的行为就可知道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处理是非常正确的。

我们先分析一下阿金打死窃贼的行为。三名歹徒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被兄弟俩发现而未得逞,属于盗窃未遂。阿明兄弟俩奋起反抗的行为是正当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任何人均有权予以制止,而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般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的,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阿金开始把窃贼按倒在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窃贼已经被制服,失去了抵抗的能力,其实施盗窃的行为已经停止。此时阿金再拿砖头将窃贼砸死,就属于防卫过当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刑法》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阿金虽然将窃贼打死,毕竟和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有所区别,因此按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阿明打死窃贼的行为和阿金的行为有所不同。窃贼在被发现后,突然拔出匕首,说明该窃贼的行为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盗窃行为,而发生了转化,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根据该《解释》,该窃贼拔出匕首向阿明刺去的行为,表明该窃贼已经不再是一般的盗窃,而是属于入户抢劫了。对于抢劫,法律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窃贼的行为是入户抢劫行为,因此阿明造成其伤亡,是一种“无限度的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的法宝,但在和犯罪分子搏斗的具体防卫过程中,应当区别情况,正确对待,不要踏入防卫过当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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