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5、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