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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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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孩子是他的,也是我的,虽然我们离婚时,孩子判给他了,但我有权利去探望孩子。被告对我的正当要求却一再无理地拒绝,已经侵犯了我的权利,因此恳请人民法院支持我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席上坐着一个身体丰腴的女子,脸色有些苍白,满脸愁云密布。

 

“她以前喜欢赌博,才导致我们离婚。我不让她探望孩子,一是由于她有这种恶习会影响孩子的成长,二是她已经几个月没有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了。”坐在原告对面的被告是一个体形健壮的男子,他对原告的请求条分缕析并进行驳斥。

这已经不是两人第一次上法庭,凑巧的是,上次双方离婚时就是在这个法庭对峙过,现在双方因为对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再次坐在这里。所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调换了一下。

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进行调解,由于男方坚持要女方先交了几个月的抚养费才同意让她探望孩子而调解未果。

男的叫阿康,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女的叫阿燕,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两人原来曾是一对恩爱鸳鸯。两人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阿康被阿燕的美丽大方所吸引,阿燕被阿康的积极上进所陶醉。恋爱了两年后,两人的爱情瓜熟蒂落。走进婚姻殿堂两年后,阿燕生育了一个男孩。阿康的父母都在几年前退休了,正感孤独寂寞时,孩子的出生给家里两位老人带来了无比的快乐。阿康觉得肩上的担子更重了,他努力工作,不断为公司创出佳绩。

经过几年的拼搏,阿康的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家境越来越殷实,于是,阿燕干脆辞了工作,在家专心相夫教子。

由于家中本有两个老人,三人带孩子给阿燕带来很多空闲时间。有些朋友开始叫阿燕出去打麻将。阿燕一开始还是仅仅打发一下时间而已,但渐渐地上了赌瘾,经常输钱。阿康经常在外东奔西跑,他得知情况后,苦劝阿燕,阿燕却置若罔闻。

两人从争吵发展到动手打架,婚姻就此亮起了红灯,最终双方在结婚六周年纪念日那天,两人上了法庭。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法官在综合双方的各方面条件后,认为孩子跟随阿康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于是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阿康抚养,阿燕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对孩子的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阿燕搬回娘家去住了。阿康认为双方既然一刀两断了,阿燕除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外,双方就没有任何其他关系了。有几次,阿燕想孩子想得苦,买了一些孩子爱吃的食品来看望孩子,阿康把阿燕买的东西毫不留情地扔了出去,不让她进门。

阿燕非常想念孩子,但一次又一次与阿康协商,都让她失望。阿康开始以阿燕经常赌博,这种恶习会传染给孩子为由不让她探望,但阿燕经过这次婚变后,已经彻底地戒除了赌瘾,她苦苦地向阿康解释自己现在的状况,阿康不听。

之后阿燕因为养尊处优惯了,难以找到工作,经济比较拮据,因此她拖欠了几个月孩子的抚养费未给,阿康便又以这个理由来拒绝阿燕探望孩子。

阿燕万念俱灰,想见孩子的心情越来越迫切,但面对阿康的强硬态度又无可奈何。她便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她探望孩子的权利。

阿燕不想再和阿康法庭上见,但出于对孩子的思念,她只得走这条路了。于是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阿康提出的阿燕拖欠抚养费的问题与本案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由子女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在本案中不予审理。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阿燕的诉讼请求,阿燕可以每个月探望孩子一次,阿康具有协助阿燕探望孩子的义务。

领到判决书后,阿康也不好再说什么了,他将孩子领到双方约好的一家餐厅里见面,抱着孩子,阿燕泪流满面。望着母子俩那股亲热劲,阿康感到鼻头发酸。为了孩子的人格健全发展,他想以后再也不会拒绝阿燕的探望了。

罗学源律师点评:

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关系,父与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但既然离婚了,孩子只能跟随一方,这就产生了抚养权与探望权的法律问题。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夫妻间有矛盾造成离婚,但孩子是无辜的,每个父母对于孩子都会寄托着深深的舐犊之情。离婚后,由于不在一起生活,探望就成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寄托感情的方式,国家的法律对于未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是予以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探望子女的方式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便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探望权的权利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离婚判决时一并提出,二是在离婚后就探望权单独提出请求,不管以哪种方式提出,法律都是支持的。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判决中未涉及到探望权,阿燕在离婚后单独就探望权的问题提起诉讼,这是法律允许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如果探望对孩子的成长与身心健康不利,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会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做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孩子是双方的,剥夺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法律是不允许的。虽然离婚了,但让孩子充分享受父爱和母爱,不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伤害,仍然是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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