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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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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我真舍不得呀。这可是咱的心头肉呀!就这么送人,哎……”那个男子深深地叹了口气。

“可又有什么办法呢?总不能让他跟着咱们饿死呀!”年轻女人说着说着又哭了起来。

男人叫吴龙,从小父母双亡。女的是妻子。这个家原本也是小康而温馨的,如今落到这种地步令人始料不及。一年前,当妻子生下一个儿子时,幸福伴着厄运同时降临了,吴龙骑摩托车去镇上为孩子买奶粉时被一辆疾驰的大货车突然撞倒,吴龙当场不省人事。头部和腰部和腿部受到重创,待他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大货车肇事后逃逸了,现场又没有目击证人,案件一直悬而未破。

吴龙在医院里一躺就是半年多,命是保住了,但光医疗费就花了十多万元。家里的积蓄用光了,亲戚朋友中能借的都借遍了,最后能卖的也都卖了,吴龙最终截了一条腿,落下了残疾。因无钱给孩子买奶粉,嗷嗷待哺的孩子由于营养不良长得很瘦弱。夫妻俩眼看着家里债台高筑,已经无力抚养孩子了,便只得狠下心来,商量着找一个没有孩子的人家收养孩子,不至于让孩子跟着夫妻俩一起受罪。

经过热心人的牵线搭桥,邻镇有一对夫妻结婚五年都没有生孩子,正想收养一个孩子。双方经过洽谈,收养孩子的事定下了来。

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时光飞逝,一晃过了十多年,吴龙夫妻俩靠着当地人民政府的关怀和扶助,艰苦奋斗,从经营一家小商店起步,一步步将生意做大,还清了旧债,还有了可观的积蓄。吴龙由于车祸,丧失了生育能力。但夫妻俩十多年来无时不刻想着儿子,由于思子心切,吴龙每年都叫妻子扶着去收养人家里的附近转一转,希望能遇上儿子,见上一面。但由于有协议在先,他们也不好随便去打扰人家的生活,只好在学校门口等候,经常给孩子带些吃用的东西,有时还塞一点钱给孩子。

吴龙夫妻觉得生为父母愧对了孩子,因此希望能和对方协商,给对方一笔钱,然后解除收养关系,把孩子要回来。于是夫妻俩开始试探着和收养人接触。

但收养人拒绝了吴龙夫妻俩的要求。收养人夫妻俩在收养孩子后,多年的治疗使不孕不育的疾病有了效果,也生了一个儿子。但夫妻俩毕竟收养了孩子十多年,不是骨肉胜似骨肉。两人将孩子视同己出,与自己亲生的孩子一样看待,孩子也把两人当成了亲生父母。

已经上初三的孩子随着年龄的长大,逐渐也知道了真相,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孩子很懂事,知道生父母当时送养他是事出有因,因此也没有怪罪生父母。但养父母养了自己十多年,要他作出选择,一时间无所适从。

吴龙夫妻向律师咨询了有关收养的法律问题,聘请了律师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孩子。法院经过两次开庭,了解了收养的全过程。根据吴龙夫妻已无生育能力,收养人后来已生子的实际情况,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对收养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说服工作,而孩子也最终作出了跟随生父母生活的选择。

经过法官与律师的工作,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吴龙夫妻一次性补偿收养人二十万元抚养费,孩子日后跟随吴龙夫妻生活,但对双方都叫父母,孩子回养父母家看望或临时居住,生父母不加任何干涉。

收养人夫妻将孩子送回吴龙夫妻身边那天,吴龙夫妻紧紧拥抱着孩子泣不成声,夫妻拉着孩子一起向收养人跪谢。之后在村族姓祠堂里大摆筵席,全村人无论老少妇孺,全部参加,以答谢收养人对孩子的养育之恩。

罗学源律师点评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哪个做父母的会不疼自己孩子?但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种种不如意的事,令父母不得不含泪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我国为了规范收养关系,专门制定了《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本案中,吴龙夫妻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因为家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与收养人经过协商,签订了收养协议,而收养人也符合收养的条件,双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了审查登记,因此收养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独、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后来吴龙夫妻家庭状况改善了,想要回孩子,也是经过双方协商后达成了解除收养协议,这也是法律允许的。《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是吴龙夫妻,对于养父母收养孩子的十多年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完全可以要求生父母进行补偿,而吴龙夫妻也向养父母补偿了费用,因此最终的结局是非常圆满的。

                       

十四年前,珠江三角洲北部边缘山区农村。一间低矮破旧且昏暗的房屋里,家徒四壁,床上坐着一个瘦骨嶙峋的男人,怀里抱着一个一岁左右的男孩。男人的眼泪断了线似的垂落下来。床前坐着一个年轻的女人,也是两眼通红,不断地用手绢拭着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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