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五一”节前夕,小张和刚刚新婚的妻子决定趁“五一”长假期间外出旅游,并购置好了旅途所需的各种摄影器材,准备在旅途中留下两人的身影,将这次蜜月之旅作为美好的纪念。
因为没有去过海边,两人经过商量,决定选择去海南旅游,到天涯海角让大海见证两人的爱情。这段时间,各个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已经是铺天盖地,他们经过比对选择了一家旅行社。这家旅行社的广告画册做得很精美,再加上宣传人员的如簧巧舌,夫妻两人很满意,便和这家旅行签订了旅游合同。根据合同及宣传单的约定,这次海南之旅每人共需向旅行社交纳费用一千多元,参观的旅游景点有十多个,旅程为三天两夜,飞机往返,全程均包食宿。
“五一”那天,小张和妻子起了个大早,背着两个大旅行包按旅行社的吩咐来到机场,与其他游客共三十多人组成了一个旅游团队。队伍浩浩荡荡地准时出发登机了,大家都是第一次去海南旅游,在飞机上谈笑风生,对这次旅行充满了美好的憧憬。
中午十一点多钟,飞机准时降落在海南美兰机场。旅行社没有派导游跟随,而是由旅行社在海南的合作单位派了一个女导游来接团。女导游清点完人数后,便集合大家上了旅游车。
一上旅游车,导游只字不提合同约定的旅游景点,却大谈特谈不在合同约定内的景点,并要求游客多多去其他旅游景点游玩。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了,有要去的,有不愿去的,众说纷纭。导游见有些人犹豫,便鼓起三寸不烂之舌,将那些旅游景点说得天花乱坠。但还是有部分人不想去,导游的脸色开始变得难看了,宣称集体活动要统一,不去的人就到酒店睡觉去。游客无奈,大家只得纷纷掏钱增加了五个旅游景点,导游的脸色才开始由阴转晴。小张和妻子也极不情愿地每人掏出五百多元。
在经过那些合同约定的景点时,游客才发现,有的不过就是一座桥或者一座雕塑而已,旅游车稍微开得慢一些,即使有的景点,导游让游客下车讲解一下,也大都是走马观花。
终于到了海边一个大型旅游景点,小张夫妻的心情一下子像大海一般开阔了,和其他旅游者们一样欢叫着扑向海边。不一会儿他们才发现,景点里面每一处小景点和旅游项目都需另外买票,且价格不菲。小张夫妻咬咬牙,又掏钱玩了几个娱乐项目。
到了晚上住宿时,游客们发现,合同上写的是四星级酒店,但入住的不过是一家普通酒店,住宿条件非常普通。吃的也是以素菜为主,十个人一桌,旅游劳累的游客们狼吞虎咽,桌上的菜根本不够吃。
吃完饭,导游又极力怂恿游客去看所谓的人妖表演,价钱不贵,几个游客禁不住游说跟着导游去了,回来后均大呼上当,不但门票畸高,而且草草收场。
第二天,导游未经得游客们的同意,便擅自调换了路线,游客们和导游争吵,但无济于事,旅游车还是遵照导游的意思出发了。一路上,游客都闷声不响,一言不发。
导游将旅客们带到购物商场,商店的导购员热情地迎上前来,极力向游客们宣传商店的商品。初次来到海南,小张夫妻和其他游客一样,都选购了一些当地的土特产,也有的游客一点东西也未买。
回到车上,导游便对那些未购物的游客冷嘲热讽,有些游客气愤地和导游吵了起来。接下来去的几个地方仍然是购物点,游客们已经没有心情再去购物了。
两天半过去了,导游告诉游客,中午吃完饭后在酒店休息一下,就送大家去机场乘机返回。游客们质问导游,合同上写的是三天,为什么两天半就结束了,导游告诉旅客,他们接的团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的,这是双方合作单位约定的。游客们群情激愤,但也无可奈何。
小张夫妻感觉这趟旅游虽然有点纪念价值,但心里总是如鲠在喉,很不开心。他们认为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使这次本来应当是轻松而愉快的旅程,变得沉重而无奈。他们决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经过调查,小张夫妻所述属实,便责令旅行社向小张夫妻退回一部分费用。
小张夫妻虽然拿回了部分费用,但却始终解不开心里的疙瘩。
罗学源律师点评:
一年一度的“五一”长假又来了,每到这个时候,很多人又在筹划着外出旅游,尽情地享受五一长假带来的快乐。但自驾游只能限于路途不远的景点,而且限于有车族。大多数人外出旅游往往会选择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到“五一”长假前夕,也是旅行社生意最旺的时候。
自从国家实行“五一”和“十一”长假以来,旅行社的成立就犹如雨后春笋。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游客作为消费者,旅行社作为服务者,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就构成了一种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的约定不服务或者强加服务都构成了违约。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本案中,小张夫妻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约定了服务的标准,但旅行社的合作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小张夫妻等人提供服务,因此已经构成了违约。《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外出旅行,游客的本意是为了饱览祖国大好河山,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但如果旅程给游客增添负担或者服务不周,只会令游客扫兴,从而影响游客对旅行社的信心。同时,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游客应当勇于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