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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殿堂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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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江西省南部,曾经是一片红色的热土,中国革命从这里星火燎原。大半个世纪过去了,现在赣南大地最漂亮的建筑物当属教育的神圣殿堂——学校。

某镇的一所中学里,一栋栋建筑错落有致,校园环境非常优美,学生朗朗的读书声回荡在校园的上空。

下课铃声响了,随着老师们夹着课本从教室出来,宁静地校园里一下子沸腾起来。

就在这时,三个彪形大汉和两个妇女骂骂咧咧地拨开校门口年老的看门人,冲了进来,五个人径直朝二楼的初二(1)班教室奔去。

在初二(1)班教室里,学生小清正伏案写作业。一个稍胖的妇女冲上去就揪住小清的头发,二话不说便狠狠地左右开弓扇了小清几个耳光。小清被打得晕头转向,嘴角流血,愣愣地看着五个人,眼里充满了恐惧。

“你胆大包天,敢打我儿子?从小到大我都没碰过他一根手指头,看我今天不好好收拾你!”胖女人两手叉着腰,唾沫四溅。

班上的同学们吓坏了,班长赶紧跑去找班主任老师。

“我没、没打人……。”小清嗫嚅着,话还未说完,另一个女人冲上来又是两巴掌打过去。“你还嘴硬?我们还会冤枉你不成?你这没教养的东西,让我来代你父母好好教训你。”小清冷静下来,想起了昨天和一个同学之间发生的事。

前一天,小清同班一个家里做生意有些钱,但平时比较骄横的学生看中了小清亲戚从国外给他带回的一个多功能笔盒,要以200元强买,小清不愿意。放学时,这个学生在楼梯口动手强抢,拉扯中失足从楼梯上滚了下去,没有太伤着,只是身上有几处青紫。

这时班长带着班主任老师过来了。班主任老师一来,胖女人立即把矛头对着老师,指责老师不处理小清殴打她儿子的事情。

老师对几个人说:“有什么问题学校会妥善处理的。你们这样跑到学校来殴打未成年学生是违法的。”

一个满脸横肉的男人手指点着班主任老师的额头说:“你以为做个老师很了不起是不是?难道等着我儿子被人打死再来找呀?”

“请你放尊重一点,这里是学校,不是菜市场,绝不容许你们这样放肆。”班主任老师气得满脸通红。

几个男人开始对班主任老师推推搡搡了,又有几个其他班级的老师闻声而来。几个男人见有其他老师过来,不但不收手,反而揪着班主任老师的衣领,掀翻学生的桌椅,两个女人也一齐上前助阵。几个学生被推倒在地,现场顿时一片混乱。

校长也来了,见状大声警告:“请你们出去,这里是学校,你们再捣乱我们可要报警了。”谁知这话犹如火上浇油,五个人更加疯狂地砸着桌子、椅子。

警察赶来了,警察责令五个人立即出去。一名警察刚拉着胖女人的胳膊,胖女人就往地上一坐,嚎啕大哭起来:“警察打人呀!我儿子被人打了你们不管,还打人……”

警察见此情景,当机立断,将五个人强制带回当地派出所。

五个人在学校吵闹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桌子被砸了八张,椅子被砸了七张,窗户玻璃被打碎三块,班主任老师和小清及两个学生受到轻微伤害,影响两个班级两节课未上。

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随即立案侦查,将其中三人刑事拘留,两人予以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对三名被告人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胖女人为首的三名被告人聚众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教学工作无法进行,影响极为恶劣,情节非常严重,已经构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以惩罚。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处胖女人一半年有期徒刑,判处胖女人的丈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另一人一年有期徒刑,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神圣殿堂,不容肆意践踏,胆敢侵犯者,必饮自己酿造的苦酒。

    罗学源律师点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不法分子煽动众人利用暴力手段或者侮辱、谩骂等方式扰乱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该罪的特征突出的是“聚众”,如果仅仅是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该类犯罪,情节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或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给予判处刑罚。如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学校有自己的管理规章制度,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只是同学间可以缓和的一些小矛盾。处理学生间的纠纷是学校内部的事务,学校会依照规章制度对此作出处理。本案中的胖女人夫妻作为父母,从其行为可以看出是那种飞扬跋扈的家长。大概由于不良的言传身教,加之对孩子的过分溺爱,从小养成了孩子骄横的性格,对小清的多功能笔盒买卖不成便强抢,这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身为父母的本案当事人,因为儿子与同学之间的一点小事,不是理智地请求学校处理,而是偏听自己孩子的一面之辞,自行找学生采用暴力进行报复,这是极端错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方位的,绝不容许他人非法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学校是神圣的殿堂,学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学生间的纠纷自然有老师解决,教师解决不了还可诉诸法律,但绝不容许不法分子聚众进行扰乱。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正常社会秩序遭受扰乱会令民众人心惶惶,没有安全感。因此,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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