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外的音响放得震天响,室内的装修格调显得高雅而又清新自然,清一色的年轻女服务员恭立在柜台前,微笑着向顾客介绍着柜台里的产品。在柜台后面的墙上,“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十个大字格外醒目。这里是一家手机店。
忽然店里中一端,传来一阵男人的争吵声。虽然音响嘈杂,但夹杂着的争吵声仍然传出外面,引得路人纷纷停下驻足朝店里面观望。
“你这什么破手机,我在你这买的用了还不到一个月,就出现这样的故障,修了两次了还不见好,你要么给我维修好,要么给我换一部手机。”一个青年男子手里拿着一部新款手机,站着对坐在对面穿着时尚的一个老板模样的人大声地说着。
“包换手机的期限已经过了,我不可能给你换手机的。手机几次出现故障,我也没办法,手机生产厂商没有把保修的权限全部下放给我们,我们已经给你维修了两次了,没有继续给你保修的义务,你可以拿到生产厂商指定的维修服务中心去修。我们可以帮你联系。”坐在椅子上的老板原来是闭着眼,两只手指托着腮帮的,一副毫不在乎的样子。这时他把手放开,抬起头来对青年男子说。
“谁经销,谁负责。生产厂商指定的维修服务中心离这里那么远,我去很不方便。我的手机是在你这店里买的,就得由你店里负全责……”“我的手机既然售出去了,应该由客户自己去负责,我为你修理了两次,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如果要我负全责,那我就爱莫能助了。”老板乜斜着两眼,打断青年男子的话,摊开两手说道。
“你们如此不负责任,我要告你们去。”青年男子拿起手机,愤愤然地出了店门。
青年男子叫阿福,属于打工一族,几个月前就想买台手机,上个月发了工资后,在朋友的介绍下,他在这家店中看中了某品牌的手机,便花了一千多元买了一款。当时店里给开了发票,还给了保修单。阿福看该品牌的手机广告做得很多,对它的质量深信不疑,认为应当不会有什么问题。
谁知阿福的手机用了不到一个星期,就出现了话音质量不好的毛病,阿福将手机拿回给手机店里修理。一开始,手机店员工的服务态度还是比较好,将阿福的手机给修理好了。
谁知修好的手机仍然是“绣花枕头”,不出两个星期,手机又出现了故障,阿福这下有点生气了。他拿着手机去手机店找老板论理,要求手机店给换一部新手机。手机店老板见手机三番五次地出毛病,自知理亏,但只愿意再次对手机进行维修,不肯换手机,并告知阿福他的手机包退、包换的时间已过,不能再换,只能进行维修。阿福无奈,只得再次将手机交与手机店保修,同时要求手机店在维修期间提供一部手机给他用,手机店老板只愿意维修,不答应提供手机给阿福使用。
手机维修好后,阿福使用了不到一个星期,又出现了故障。阿福这下彻底失望了,他坚决要求换一个手机。岂料手机店老板不但不换,而且见他那部手机老是出故障,维修也不愿意了,而是把皮球踢到生产厂家那里去,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
阿福要讨个说法,他找到消费者协会,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但手机店老板坚持自己的主张,丝毫也不肯让步。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阿福运用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阿福向律师咨询。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手机的价值不是很大,诉讼需要的时间长,还是先与手机店的老板协商解决为妥。
律师找到手机店的老板进行了一次诚恳的谈话。律师指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同时律师指出,如果发生诉讼,不但会损害该店的声誉,还要承担诉讼费用,还有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希望老板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在律师的劝说下,手机店的老板终于为阿福调换了一款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
阿福觉得找回了“顾客就是上帝”的感觉。
罗学源律师点评:
前几年报纸报道了北京一市民因为买了辆“奔驰”车出现质量问题,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愤而将“大奔”砸烂的事件。“顾客就是上帝”这句话曾让诸多消费者热血沸腾,媒体也常将消费者比喻为“上帝”,但从这件事中可以知道,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要享受到“上帝”的待遇确是难乎其难。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到。每年的这个时候,都是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消费者权益最为关注的时候。消费者恐怕也只有这一天才能体会到被人尊为“上帝”的感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包修、包换、包退即人们常说的三包,国家对很多产品实行了“三包”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手机。实行三包制度的产品,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包修、包换、包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本案中,手机销售商如果不对售出的手机实行“三包”,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着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虽然是老生常谈,但却是常谈常新的话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一年只有一天,一天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只有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才能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步入正轨。
愿消费者天天都是“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