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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抚平了他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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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杀人啦,杀人啦,快来人呀……”一阵撕心裂肺的叫喊在寂静的夜空中弥漫开来,令听到叫喊的人不禁毛骨悚然。

村里顿时嘈杂起来,只听见哭喊声、狗叫声响成一片。

村头老刘家门前一会儿已经是人声鼎沸了。只见老刘蜷曲着躺在地上,地上流了一摊鲜血。事情发生后,村民们已经报了警。不一会儿,救护车、警车都鸣着笛声来到了。众人七手八脚将老刘抬上救护车,向医院疾驰而去。

村民们已经先行将行凶的一个小伙子用绳索绑住了。他是老刘邻居老林的儿子阿兵,他满脸横肉上的两道伤疤在灯光照耀下格外醒目。此时虽被众人抓住,他还是目露凶光,一副桀骜不驯的样子。几名警察将阿兵带回派出所去审讯,留下几名警察对现场进行勘察。经过对目击者的调查,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终于一清二楚了。

老刘和阿兵的父亲老林是多年的邻居。老刘办了个纸箱厂,老林也办了个纸箱厂。双方生产出来的纸箱都要在晒场摊开来晒,因为晒场场地的问题双方争执已久。开始,双方碍于多年老邻居的情面,还能友好协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将晒场以中间线为准一分为二,互不侵犯。这样倒也相安无事了几年。去年的一天,老刘厂里的一个工仔晒纸皮时将一些纸皮摊过老林家的地域了,老林的儿子阿兵不但毫不留情地将纸皮扔走,还将工仔揍了一顿。老刘顿时火冒三丈,俗话说:打狗还得看主人面。这个年纪轻轻的阿兵太不通晓人情世故了,老刘便跟阿兵吵了一架。这起由工仔引起的事件使两家结下了怨。

阿兵性格乖戾暴躁,打架斗殴无所不干。平时因与老刘两家关系较好,阿兵倒也没有给老刘出过什么难题。但自从这件事情发生以后,两家因为晒纸皮的争斗逐步升级。有时老刘的纸皮被风吹过对面老林那,老林家的工仔便将纸皮给撕碎;老刘家的工仔便以牙还牙,故意弄脏老林靠近老刘晒场的纸皮。此后,双方之间的摩擦不断,阿兵曾几次说要给老刘一点颜色看看,甚至扬言要杀了老刘。

这一次,又是因为两家晒纸皮的事,双方的工人从下午一直对峙到晚上。阿兵故意挑衅老刘,老刘气不过,便朝阿兵的脸上掴了一巴掌。阿兵挨了一巴掌后,转身便从家里取来一把水果刀吓唬老刘,争执中刺中了老刘腹部。

老刘被送进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外科医生几个小时的手术,老刘没有什么危险。他在医院住了两个月,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轻伤。老刘决心要阿兵对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阿兵涉嫌故意伤害被检察机关逮捕了,但很快检察机关又以案件显著轻微对阿兵不予起诉。老刘对此不服,他专门就人身权利受伤害的刑事及民事赔偿问题向律师咨询,得知在刑事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到伤害,而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民事赔偿部分有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在自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就民事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于是,他聘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处阿兵徒刑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各项损失两万多元。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阿兵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同时判决老林的厂及阿兵赔偿老刘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但驳回他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老刘通过刑事自诉,将阿兵送进了监狱。阿兵故意伤害他人,罪有应得,但老刘对于人民法院不支持他提出的精神损害不服。他认为阿兵的故意伤害行为,使他原本健康的身体遭受到伤害,精神上受到了打击,于情于理都应当得到精神赔偿。随后他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对他的请求不予受理。

虽然两次诉讼,人民法院均对他的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但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途径使他把伤害自己的阿兵送进了监狱,心里所受的创伤总算是抚平了…… 

   罗学源律师点评: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途径一般均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除此之外,具备三种情形之一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老刘有证据证明阿兵对老刘造成了人身伤害,但检察机关依法对阿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老刘并不是因此就丧失了追究阿兵刑事责任的途径,他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犯罪分子侵害的客体不但有社会秩序,而且往往会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侵害社会秩序,犯罪分子要付出被判刑的代价;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犯罪分子也要付出赔偿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受害人因犯罪分子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遭受物质损失的权利。本案中因为两家厂发生争执,阿兵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在为维护厂方的利益,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厂方应当为阿兵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人来说,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其实并不能完全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维护。像本案,老刘无辜被阿兵打伤,对于他来说,精神上的伤害是非常大的。但我国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关于是否受理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些规定说明,只要是因为刑事犯罪使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不管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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