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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少年窃贼背后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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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我是110!·····发案地点哪里?······请陈述简要案情。·····你的基本情况?······好!我们立即通知所在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请在现场稍候。”

公安局指挥大厅灯火通明,昼夜不熄。110接警台一片忙碌,接警民警有条不紊地工作着。

这是个湿热的夏季,广东省某市公安局连续接到群众报案称,自己的车辆被人砸碎玻璃,盗走车内的物品。

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群众的报案和现场勘查情况,结合各有关派出所初步调查的情况分析。有一伙人,在每天的黄昏时分,趁停放在路边的车主吃饭之际,采取用布包重物,砸碎车窗玻璃的手法,盗走车内物品,且行动迅速,得手即骑单车逃走。据目击者反映,这伙人个子都不高,身材偏瘦。刑警们据此判断,是一伙少年窃贼。

这一系列案件引起了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尽快破案。

一张无形的网拉开了。

几天后的一个傍晚,几个少年骑着单车在一条偏僻的街道上,又砸碎了一辆小汽车的玻璃,盗取车内物品后,准备骑车逃窜。伏击多时的便衣民警没费什么劲,几声大喝,就将这伙少年窃贼悉数擒拿。

派出所里,这伙少年很快交待了近来作案数十起的经过。让民警们意料不到的是,这伙少年窃贼没有一个满十六周岁的,最小的只有十三岁,都是本市和邻市农村家庭贫困且辍学的孩子,均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第二天,家长们接到通知后都赶来了,除了一个近十六岁的少年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外,其余的经过批评教育,由家长领回家监管。

案件破了,但刑警们一点儿也高兴不起来,总觉得这个系列案件有什么地方不对头。刑警大队的领导对此进行了研究。

从案件侦破材料中看,多数少年交待在盗窃得手后,将偷得的物品卖掉,现金平分,用于吃喝玩耍,似乎不涉及其他人。但有一个只有十三岁的少年在交待材料里,提到了一个叫“基叔”的人,称“基叔”给他买过衣服。这个不显眼的情节引起了刑警们的注意,从作案的时间选择,方式等多方面分析,他们认为,在这伙少年的背后,可能有一只操纵的黑手。

带着这个疑问,刑警们又重新对所有参与作案的少年进行了一次详细地讯问,终于查明,确有一个叫“基叔”的人在幕后操纵。

刑警立即布网,几天后,将潜逃回粤北原藉的“基叔”捉拿归案。

案情终于真相大白。原来,这个有着盗窃犯罪前科的“基叔”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但这次他学聪明了,自己不出手,窜到本市,搜罗了一批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的孩子,提供食宿、衣物和作案工具,教给他们作案方法,明确告诉他们即使被公安抓到也不会判刑,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不准孩子讲出他。而“基叔”不过是他的一个化名而已。

     经查证,“基叔”在几个月的时间里,操纵这伙少年,采取这种作案方式,总共砸碎了二十七辆小汽车的玻璃,盗取了车内共价值十三万余元的现金、有价证券及物品。所偷得的钱物,全部交给“基叔”,由其处理。

几个月后,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开庭审理。

法庭上,戴着手铐的“基叔”一脸的沮丧,他苦思冥想出来的这一招还是避免不了再一次押上法庭接受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基叔”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构成了教唆罪,应当对全部的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基叔”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又构成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基叔”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只操纵犯罪的黑手终于被法律的利剑无情地斩断。

 

罗学源律师点评:

利用未成年人的幼稚与懵懂无知,教唆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不但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性质比一般的犯罪要恶劣,法律规定对此类犯罪均予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基叔”出于自己的利益,组织、教唆一批流浪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应对少年窃贼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基叔”以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少年窃贼均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不负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有在犯上述八种罪行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被抓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犯的均是盗窃罪,不在上述八种罪行之列,因而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该条同时又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本案中的“基叔”有犯罪前科,不思悔改,继续作恶,而且为了逃避打击,组织、教唆少年犯罪,被处以重刑,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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