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罗律师说法 >> 文章正文
再前一步是深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大街上华灯初放,川流不息的人流、车流显示了这座城市充满着活力,酒店里的霓虹灯在演绎着人们浪漫夜晚的故事。就在这时,……”地一声,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了酒店门口。一个身材胖胖的,戴着一副墨镜,理着个小平头的年轻人从车上下来。他叫阿彪,是东莞一个小生意人,生活富裕起来后,精神上却变得空虚了,常常在毒品中寻找虚幻的精神寄托。每天晚上他都约上几个铁哥们,来这灯红酒绿的歌舞厅里蹦迪。阿彪嘴里哼着小曲,闭上眼睛想像着:在迪厅里先服用几粒摇头丸,然后在惊天动地的音响效果下,疯狂地摇晃着头痛快淋漓地尽情发泄。那种飘飘欲仙的兴奋感觉,仿佛是从遥远的地方传递而来一股股原始的惬意。阿彪对这种小丸粒已经上了瘾,今天他照样又带了一些摇头丸和大麻,想与哥们一起在酒店的娱乐场所里享受这良宵。

阿彪下了车后,便靠在车旁点燃一支烟,一边悠闲地吐着烟圈,一边向四周东张西望,等待着哥们的到来。正在这时,三个身着便装的年轻人悄然而至阿彪的身边,把阿彪团团围住。说时迟,那时快,未等阿彪回过神来,三个年轻人已经把阿彪双手反扭在后。这突如其来的袭击令阿彪猝不及防,阿彪使劲挣扎,大声叫道:“你们是什么人?你们要干什么?你们要多少钱尽管说,千万别乱来!”阿彪把三人当成抢劫的了。一个人掏出证件给阿彪看了看,然后义正辞严地对他说:“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有人举报你在这里进行毒品交易,我们奉命执行任务。带走。”说完,便衣警察把阿彪押上了警车。便衣警察又在阿彪车上进行了搜查,共查获摇头丸27粒、大麻24支、K15包。

公安机关以阿彪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犯罪对阿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阿彪的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唇枪舌剑,各执一词,辩论异常激烈。公诉人威严地说:“被告人阿彪在酒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其主观方面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毒品交易的行为,客体方面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阿彪的辩护律师也毫不示弱地反驳说:“被告人阿彪虽然持有毒品,但他主观方面有没有进行毒品交易的意思公诉人也只是猜测,本案的关键之处是要看他是否具有毒品交易的行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和朋友一起食用;客观行为方面,他在酒店门口是在等待朋友一起到娱乐场所食用,没有实施毒品交易的行为。从本律师阅卷来看,证据当中疑点颇多,公安机关仅有一个报案人的证言,这是一个孤证,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锁链。仅凭这个孤证不能证明他实施了毒品交易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而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同时辩护人认为,阿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尚未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情节轻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对被告人阿彪给予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罚。

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阿彪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阿彪接到判决书后,对辩护律师感激涕零,他万分悔恨地说:“我要在这六个月内好好反思自己。出狱后一定要改过自新,戒掉毒品。我也奉劝世人,毒品是害人的东西,不管是贩卖还是持有,只要沾上了毒品,它就会害得你身陷囹圄。”

罗学源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不管数量多少均应予以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虽然都要受惩罚,但犯罪的性质不同,涉及到的量刑就不同。从上述不同的条款来看,虽然涉及毒品的数量相同,量刑却有高低。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区分两个不同的罪名,关键是看是否进行了毒品交易。非法持有是贩卖毒品罪的前提,但构成贩卖毒品罪不仅需要非法持有毒品,还需要向人出售谋取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仅需具备非法持有和一定的数量这两个要件,不管你是自己吸食还是作他用。

本案中,阿彪持有毒品是为了和朋友一起食用,并非用于出售谋取利益,因此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侦查中获取的证据仅有一个报案人的证言,这是一个孤证。在法律上对被告人定罪必须证据之间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正在交易的过程中人赃俱获,那就可以以贩卖毒品罪移送公诉。虽然犯罪嫌疑人有毒品贩卖的意思,但未实施交易,或者未取得犯罪嫌疑人实施交易的确凿证据均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毒品犯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国家对这类犯罪历来都是严厉打击,但受利润的驱使,许多人不惜铤而走险。本案中的阿彪,虽然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食用,不是为了利益,但持有数量大的,也是犯罪,他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因此在这奉劝世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