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辛辛苦苦地为你照看鱼塘,还自己掏钱购买饲料喂鱼,自己掏钱聘请人员捕捞鱼,我花了一万多元的成本。现在鱼卖了有收入了,我要求还我这一万元并将卖鱼所得的利润分一半,这难道过分了吗?如果我不是念及朋友的情谊帮你一家,这一塘的鱼不被人偷走也会死个精光。现在倒好,我不但没捞到一点好处,反而贴进去一万多元,还被村里人议论来议论去的,我已经里外不是人了。”说话的张某是一个浓眉大眼的中年男子,他眼睛直视着坐在对面被告席上的一名中年妇女,说话的声音显得很低沉。
“原告对被告一家的帮助,被告一家是永远不会忘记的,对于原告付出的费用被告方同意支付,但原告要求分取被告卖鱼所得的利润却是狮子大开口,于法于理都没有依据,被告无法满足。”被告是一个和张某上下年龄的中年妇女,在代理律师发表了意见后,她再一次表示了对张某帮助她一家的感谢,并表示除了愿意支付原告的一万余元成本外,再额外支付一万元的报酬。
庭审后,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于两人各持己见,谁也不肯再让步了,结果调解不成。
中年妇女姓刘,她丈夫姓谢,两人是村里的一对村民。谢某夫妻两人几年前经过投标,承包了本村里的几亩鱼塘,两人在鱼塘里放养了不少的鱼苗。两人将鱼塘看成家里的聚宝盆,投入了不少精力与财力,经过谢某夫妇的精心饲养,塘里的鱼儿长势良好,收成看好,谢某夫妇见此情景喜不自禁,盼望着今年能卖个好价钱。
在鱼快要出水塘上市之际,谢某打算再去购买一批饲料,最后对鱼儿催肥一下。他骑着摩托车去镇上,在一处转弯时,突遇一辆大货车迎面疾速驶来,谢某与大货车司机均因为视线障碍,双方无法避开,发生碰撞,谢某当场死亡。这个噩耗传来,刘某痛不欲生。交警认定两人各负同等责任,后来在交警的调解下,刘某得到了六万余元的赔偿。
虽说人死不能复生,但妻子刘某与谢某多年的夫妻感情深厚,现在谢某如此突然地就去世了,刘某实在是无法接受,她一下子病倒了,住进了医院。出院后也因为悲伤过度无心照管鱼塘,眼看池塘里的鱼无人照管。谢某的同村好友张某见此情景,便出于同情心,主动地担负起了照管鱼塘的任务。他自己掏钱购买了一批饲料,一直将鱼喂养到上市之际,然后聘请人员将鱼塘里的鱼捕捞,随后刘某雇请人员将鱼卖了,共获得收益十万余万元。其中,除了应向村里上缴承包金两万元,张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一万元,尚有七万余元的利润。
但张某认为,自己又是掏钱购买饲料,又是帮助照管,花费了不少的心血,无疑不但要索回自己的成本,而且也要获得一部分报酬。于是他要求谢某的妻子支付一万元费用,并认为由于他照管了鱼塘并将鱼捕捞起来出售才有利润款七万余元,要求平分所剩款项。
刘某自然不肯答应,她对张某帮助自己照管鱼塘的行为是千恩万谢,但对于张某要求与她平分这七万元,她拒绝了。
后来张某又跟她谈了几次,刘某见他多次进行纠缠,答应除了给他一万余元成本,再给他一万元的报酬,张某仍然不同意。刘某见张某越来越过分,也有些生气,便不再理会张某。
张某见索要无果,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刘某向他支付一万余元的成本,并支付三万余元的售鱼利润。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其丈夫死亡后因无力照管鱼塘,在此情形下,张某主动地帮助其照管鱼塘,并将鱼捕捞交予刘某出售,使损失不至于扩大,张某的此种行为值得提倡,张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中,受益人应当向当事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不包括受益人能够获得的利润。鉴于被告同意额外支付原告一万元的报酬,应予准许。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万余元的成本,并支付一万元的报酬。
判决后,刘某亲手将两万余元送上张某的家门,并再次表示感谢。张某见刘某如此诚恳,也诚恳地向刘某表示了自己的歉意。
罗学源律师点评:
无因管理是法律上的一个名词,它是指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对他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对他们的财物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条的规定就是法律上所称的无因管理。本案中,谢某死后,在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张某与谢某只是好朋友,没有任何法律上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双方之间所约定的义务。而张某出于好心,为了谢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照管,使谢某的家人避免遭受损失,因此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必然会使自己支出一些费用,这种费用应当由受益人承担,但是仅限于必要的费用与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应当包括预期利润。本案中,张某为了谢某的利益对其鱼塘进行管理,支出了一万元费用,这种费用是属于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依照上述规定是应当得到偿付的,因此,对张某提出支付一万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而张某要求平分七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该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无因管理行为是与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的,国家与社会应当大力提倡无因管理的行为,但社会现象是复杂的,在人们出于好心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时候,也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因此,一方面应当鼓励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当各方发生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